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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水利厅关于执行停收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相关事项的通知
川水函[2014]924号
各市(州)水务局:
2014年6月24日,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停收和免收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财综〔2014〕19号),规定从2014年7月1日起停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的规定,应从2014年5月1日起开征水土保持补偿费。鉴于我省新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正在制定过程中,预计2014年底才能出台。为确保执行标准的规范统一,经商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现将执行川财综〔2014〕19号文中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4年7月1日起,新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停收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二、从2014年7月1日至新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出台以前,暂缓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在新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出台以后,开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对 2014年5月1日以前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或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应依法补交,按原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收费标准执行;对 2014年5月1日至6月30日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或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应依法补交,按新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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