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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工程设计概算费用标准(2007年版)》(可再生定额〔2008〕5号)第1号

来源:成都全过程化科技有限公司  日期:2014-06-21 16:01:22

附件2:
 
《水电工程设计概算费用标准(2007年版)》
第1号修改单
 
标准名称:《水电工程设计概算费用标准(2007年版)》(以下简称《费用标准》)
修改内容:
一、项目验收费用标准调整
1. 《费用标准》2.20中,水电工程项目验收费用按枢纽工程验收费用、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验收费用两部分分别计算。枢纽工程验收费用,指与枢纽工程直接相关的工程阶段验收(包括工程截流验收、工程蓄水验收、水轮发电机组启动验收)和竣工验收(包括枢纽工程、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决算、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和工程竣工总验收)所需费用。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验收费用,指竣工验收中的库区移民验收和在工程截流验收、蓄水验收前所需的移民初步验收工作所需费用。
2. 根据水电工程验收工作实际情况,对于投资规模较小的水电工程,原项目验收费用标准偏低,需进行调整。调整后的项目验收费用费率见表2.20。枢纽工程验收费用以建筑安装工作量和工程永久设备费之和为计算基础,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验收费用以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补偿费为计算基础。

2.20                  项目验收费用费率表

序号

计费额

(万元)

计算基础

费率(%)

1

50000

建筑安装工作量、工程永久设备费之和或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

0.90%

2

100000

0.68%

3

200000

0.50%

4

500000

0.30%

5

1000000

0.20%

6

2000000

0.15%

7

5000000

0.10%

注 计费额在50000万元及以下的按费率0.90%计算,计费额在50000万~5000000万元的按表中费率内插计算,计费额在5000000万元及以上的按费率0.10%计算。
二、枢纽工程验收费用细化
为规范枢纽工程验收费用的合理使用,对枢纽工程验收费用进行细化,明确各分项验收工作的费用使用额度。
1. 枢纽工程验收费用中,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的费用比例为30%和70%。阶段验收费用中,工程截流验收、工程蓄水验收和水轮发电机组启动验收费用比例为25%、50%和25%。竣工验收费用中,枢纽工程、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竣工决算(不含决算审计)、档案等专项验收和工程竣工总验收的费用比例为25%、10%、10%、10%、10%、15%、10%和10%。
2. 在实际验收工作中,若某项工程阶段验收、竣工专项验收直接由项目法人或专项验收主管部门组织完成的,发生的费用在该项验收费用内据实列支。
3. 若某项工程阶段验收、专项竣工验收需要委托相关专业机构(组织)完成的,验收费用可划分为相关专业机构(组织)工作经费和项目业主承担费用两部分。相关专业机构(组织)工作经费在该项验收费用的60%范围内列支,项目业主承担费用在相应验收费用的40%范围内列支。
4.对于需要分阶段进行多次工程蓄水验收和竣工专项验收的工程,专业机构(组织)第一次、第二次验收工作经费在上述验收工作经费的80%和60%范围内列支,第三次及以上每次在上述验收工作经费的40%范围内列支。西藏地区的水电工程项目,考虑路途遥远、条件艰苦,验收工作经费调整系数为1.3。
三、 项目验收费用标准调整后,对于设计概算已审查核定的水电工程,项目验收费用不足部分在预备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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