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永丰路7号和雅嘉御1107-1108
张红梅:136 8802 9797
Q Q:754889165
技术交流群:154153786
关于调整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中税金计取标准的通知 |
发表时间:2011-4-19 10:47:44 阅读: 1735次 |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川建造价发【2011】123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单位: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函[2011]68号)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其应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费率由1%调整到2%。据此,决定相应调整我省“2000定额”、“2004清单定额”、“2008抗震加固定额”、“2009清单定额”中的税金计取标准。调整后的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中税金计取标准详附件。 本通知从2011年2月1日起执行,接此通知之前已办理完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工程造价 计价定额 税金调整 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1年4月12日印 |
附件:
调整后的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中税金计取标准
项 目 | 2000定额 | 2004、2009 清单定额 | 2008抗震 加固定额 | 备 注 |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工程在市区时 2.工程在县城、镇时 3.工程不在市区、县城、镇时
|
3.48% 3.41% 3.28% |
3.48% 3.41% 3.28% |
3.48% 3.41% 3.28% |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由1%调整为2% |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 2.钢结构件 3.木门窗
|
9.82% 7.37% 8.35% |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由1%调整为2% |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永丰路7号和雅嘉御1107-1108
张红梅:136 8802 9797
Q Q:754889165
技术交流群:154153786